南宁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了对南宁市雪娜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的查处与公布,再次为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一、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南宁市雪娜便利店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存在卷烟销售行为,现场查获在售烟草制品若干。经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处罚依据与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案中,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三、法律要点解析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专营商品,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零售烟草制品必须“一证一店”,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且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无证经营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承担刑事责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等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四、合规经营提示
针对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主管部门提醒:一是经营前须依法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将许可证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二是应当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保存好进货票据;三是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及非法渠道卷烟;四是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此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布,既是对违法经营者的惩戒,也是对广大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的警示。依法持证、规范经营,是每一个烟草制品零售主体必须恪守的底线。
(注:本文为法律政策宣传示例,具体案件细节以主管部门公布的处罚决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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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4 20:31:12